營造業評鑑辦法 第2條 法規:營造業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2條 綜合營造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專業營造業(以下簡稱營造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評鑑時,應檢附下列文件與評鑑費新臺幣五百元及證書費新臺幣一千元:一、申請書。二、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四、公會會員證影本。五、營造業評定報告書。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