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專業營造業登記經營本法第八條所定二項以上專業工程項目者,應加入各該專業營造業公會。本法第八條各款所定專業工程項目包含二種以上不同專業性質時,得分別設立公會。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暫加入綜合營造業公會之專業營造業,應於專業營造業公會設立後三個月內,加入該專業營造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