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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本法第三十條所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如下:一、承攬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二、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
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
四、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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