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法規: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營造業法母法 第18條 本法第三十條所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如下:一、承攬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二、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四、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