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法規: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營造業法母法 第10條 營造業合於下列規定者,得按原等級登記之,其業績合併累計:一、公司組織之營造業變更組織種類。二、非公司組織之營造業設立為公司組織。三、變更名稱或負責人。四、公司組織之營造業,以其經營建築及土木工程之營業項目另設公司組織之綜合營造業。公司組織之營造業合併,得按原登記等級較高者登記之,其業績得予合併累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