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營造業合於下列規定者,得按原等級登記之,其業績合併累計:一、公司組織之營造業變更組織種類。二、非公司組織之營造業設立為公司組織。三、變更名稱或負責人。四、公司組織之營造業,以其經營建築及土木工程之營業項目另設公司組織之綜合營造業。公司組織之營造業合併,得按原登記等級較高者登記之,其業績得予合併累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