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 第18條 法規:營造業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分類及許可 第18條 營造業申請複查或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抽查,有不合規定時,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列舉事由,通知其補正。營造業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通知補正事項辦理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