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 第11條 法規:營造業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分類及許可 第11條 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直轄市、縣(市)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市)為限。前項越區營業者,臺北市、基隆市、新竹市及嘉義市,比照其所毗鄰直轄市、縣(市);澎湖縣、金門縣比照高雄市,連江縣比照基隆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