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8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核發、註銷或變更營運登記證時,應副知內政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