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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共同清理機構歇業時,應於歇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歇業報告書,並檢具原核發之設立許可函及營運登記證,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廢止。
逾期未陳報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逕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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