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濕地保育法母法 第6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定允許明智利用項目及管理規定應考量重要濕地條件、議題與管理之必要性等因素訂定下列事項:一、生物資源允許利用之時間、範圍及方式。二、水資源允許利用與排放之地點及基準。三、濕地系統功能分區允許利用行為與土地容許使用項目、建築及設施等規定。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予適時、適地、適量、適性永續利用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