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得隨時檢討變更或廢止:一、配合本法第九條規定。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三、配合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四、經調查監測與科學研究證據,有緊急保護特定物種及其棲息環境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