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保育法 第39條 法規:濕地保育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罰則 第3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規定處罰外,並應接受四至八小時環境教育課程: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公告限制事項或禁止之行為。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所定允許明智利用項目或管理規定。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四、違反第二十五條各款規定之一。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行為,無法恢復原狀者,應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第一項環境教育課程由主管機關自行規劃辦理或由主管機關會商環境主管機關併同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