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使用行為、限期改正或恢復原狀;屆期未停止使用行為、改正或恢復原狀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所定允許明智利用項目或管理規定。
二、違反
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三、違反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
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六條第二項之調查或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調查、查驗或定期檢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按次處罰並強制檢查。
違反
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公告限制事項或禁止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使用行為、限期改正或恢復原狀,屆期未停止使用行為、改正或恢復原狀者,按次處罰。
違反
第二十五條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規定處罰外,並應接受四至八小時環境教育課程:
一、違反
第十二條第四項公告限制事項或禁止之行為。
二、違反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所定允許明智利用項目或管理規定。
三、違反
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四、違反
第二十五條各款規定之一。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行為,無法恢復原狀者,應依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第一項環境教育課程由主管機關自行規劃辦理或由主管機關會商環境主管機關併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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