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保育法 第八章 附則 條文:第40~42條(共 3 條) 法規:濕地保育法全文 第40條本法公布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國際級及國家級國家重要濕地,於本法施行後,視同國際級與國家級重要濕地。本法公布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地方級國家重要濕地,於本法施行後,視同第十二條第一項之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並予檢討;其再評定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分批公告,不受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第41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42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一年內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