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第3條 法規: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3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專責業務主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十年以上者。二、具有博士學位,及三年以上營建管理、品質管理等實務或研究經驗者。三、具有碩士學位,及五年以上營建管理、品質管理等實務或研究經驗者。四、領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並具七年以上營建管理、品質管理等實務或研究經驗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