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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經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之機關(構),以不實文件或資料申請認可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認可證書,且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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