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專責業務主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十年以上者。二、具有博士學位,及三年以上營建管理、品質管理等實務或研究經驗者。三、具有碩士學位,及五年以上營建管理、品質管理等實務或研究經驗者。四、領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並具七年以上營建管理、品質管理等實務或研究經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