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第13條 法規: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3條 經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之機關(構)經撤銷或廢止認可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不得再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業務;其已受理而未完成之複評業務,應委由其他經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之機關(構)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