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第10條 法規: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內得不定期考核經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之機關(構)業務;經考核不合規定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改善,並檢附改善報告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複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