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14條 法規: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4條 依前條第一項簽訂之契約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投資人變更使用或管理不善時,應定期改善,定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中止其一部或全部經營權之規定。二、終止契約及其資產補償之規定。三、開發完成之公共設施不得分割,移轉時應整體移轉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