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10條 法規: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0條 獎勵辦理之公共設施對外聯絡道路及附屬設施,得由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優先興修。前項對外聯絡道路,必要時,得由投資人一併興闢並依本辦法予以獎勵。但以該道路無償提供公眾使用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