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9條 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自收到申請建築書件之次日起,對於自用農舍,應於五日內審查完竣,合格者即發給建造執照;必要時得委由當地鄉、鎮(縣轄市)公所負責辦理。但其他建築物之審查期限,得視現地勘查等需要予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前項工程圖說之審查,必要時得委託具有建築師資格之人員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