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起造人在第三條規定範圍以外之土地,申請興建農舍以外建築物者(如興建工廠須先取得工業用地證明書),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設計,向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造執照。但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建築高度三.五公尺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逕行申請建造執照。原有建築物之修建、改建或增建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之平房,得免申請建造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