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8條 在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申請建築時,凡建築基地臨接公路者,其建築物與公路間之距離,應依公路法及有關法規辦理;凡建築基地臨接其他道路者,應自道路邊線退讓二公尺以上建築。建築基地應臨接道路,或以通路連接道路,其通路之寬度應在二公尺以上。集中興建之房屋,應有完整之道路系統,道路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