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7條 起造人在第三條規定範圍以外之土地,集中興建二幢以上房屋,或單幢房屋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申請建造執照時,應同時檢送公共設施及安全設施計畫。前項公共設施及安全設施計畫,包括道路、水電、雨水及污水排洩等設施。其為山坡地者,應檢具水土保持計畫。但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時,得限制建築。第一項建築物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