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3條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一至八等則田地目土地,除土地所有權人興建自用農舍外,一律不准建築;九至二十六等則田地目土地及依土地法編為農業使用之土地,除興建自用農舍、發展交通、設立學校、建築工廠及興辦其他公共設施之建築外,一律不准建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