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0條 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後,應依照建築期限建築完成,因故不能於期限內竣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申請展期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執照作廢。學校、工廠或依第七條規定興建房屋者,其承造人應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