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第7條 法規: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遷移通知送達遷移義務人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查估遷移補償費金額並以書面通知遷移義務人。遷移義務人對前項遷移補償費金額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