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9條 興建交通、水利、採礦等設施,以依計畫核定並經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開工之前,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工程計畫送請當地縣(市)政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