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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農舍以外之建築物其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三‧五公尺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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