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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建築物免由建築師設計者,得免由建築師監造,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申請使用執照。
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十日內派員抽查,其經抽查或認定合格者,應即發給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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