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5條 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前項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