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3條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其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應依本辦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原有之建築物不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者,依該規則第八條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