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 法規: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新市鎮開發條例母法 第四章 建設與管制 第29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不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事由,包括下列情形:一、遭逢天然重大災害,致無法如期開工或延誤完工時程者。二、遭逢戰爭、或社會、經濟之重大變故,致無法如期開工或延誤完工時程者。三、因配合國家或地方其他重大建設需要,致須延後開工或延長完工時程者。四、因都市設計或建築執照審查延宕,致無法於規定期限內開工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