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第8條 法規: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8條 申請承購、承租住宅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三、就業機關(構)核發之在職證明文件或公共建設拆遷戶拆遷證明文件。四、無自有住宅之切結書。前項就業機關(構)核發之在職證明文件以申請日前三十日內核發者為限。第一項申請書及切結書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