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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承租人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簽訂租賃契約、繳交租賃擔保金及第一個月租金,並依現況點交房屋。
租賃契約書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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