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第3條 法規: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3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所稱新市鎮就業家庭,於申請優先承購、承租住宅時,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一、同一戶籍內成員之一已成年,且於新市鎮範圍內就業六個月以上者。二、與前款同一戶籍內之成員,於該新市鎮所在及相鄰鄉(鎮、市、區)內均無自有住宅之家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