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第2條 法規: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2條 依本辦法優先出售、出租之住宅,係指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興建之住宅。前項之住宅,包含建築基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