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第13條 法規: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3條 承購人依前條規定繳清價款,並備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必要文件後,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他項權利設定登記及會同承購人辦理現況點交,並製作點交紀錄。辦理前項登記所需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承購人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