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第12條 法規: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2條 承購人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繳交所需定金、配合款及有關費用,簽訂買賣契約,並備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必要書件,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買賣契約書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