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第11條 法規: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1條 優先出售、出租住宅價格,由主管機關按其土地、興建成本、土地使用分區、位置、建築物類型、樓層、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及預期發展等條件,並參考鄰近地區房地價格或租金估定之。如為優先出租住宅時,其租金之估算並考量鄰近地區房地價格、租金及其他管理維護必要之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