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8條 決標後,得標者之押標金不予發還,逕以抵充價款、租金或租賃擔保金;未得標者,應無息退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不予退還:一、得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簽訂契約者。二、未依規定期限繳付價款者。經依前項第一款不予退還押標金之標的物,主管機關得重新公告辦理標售、標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