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2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興建之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優先標售、標租予有利於新市鎮發展之產業。前項標售、標租程序,除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九條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