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投資計畫審查準則 第11條 法規: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投資計畫審查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1條 主管機關應於開標日七日前以限時掛號通知投資人投資計畫審查結果。前項投資計畫審查結果,僅限參與各該標案投標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