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投資計畫審查準則 第10條 法規: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投資計畫審查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0條 主管機關召開投資計畫審查會議時,應逐案進行審查,並得個別通知投資人或其授權人列席說明及接受詢問。投資人未列席者,不影響審查會議之進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