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19條 法規: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許可容積移轉後,應即更新送出基地圖冊,將相關資料列冊送由主管建築機關實施建築管理及送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建檔,並開放供民眾查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