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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容積移轉後,送出基地上之建築物應永久保存,基地上之建築價值喪失或減損,土地所有權人應按原貌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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