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送出基地於許可其全部或部分容積移轉前,除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土地外,應視其類別及性質,將所有權之全部或部分贈與登記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前項贈與登記為公有之土地中,屬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土地,限作無建築行為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及兒童遊樂場等公共空間使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