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15條 法規: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5條 送出基地圖冊公告後,應置於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區)公所及各地政事務所,供公眾查閱。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均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表達移出或移入容積之意願及條件,由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提供各項必要之協調聯繫及諮詢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